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83民初2137号
当事人:
原告:俞松兴,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张岳永,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俞松兴与被告张岳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松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岳永经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岳永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004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在新昌县十九峰雅庄村游客中心做木工活,2020年9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款100411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
被告张岳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算单一份,经本院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属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张岳永支付俞松兴劳务款100411元,款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张岳永承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楼颖
人民陪审员刘碧霞
人民陪审员宋冬波
书记员:
书记员费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