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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松兴、张岳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浙0683民初213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15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83民初2137号

当事人:

原告:俞松兴,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张岳永,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俞松兴与被告张岳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松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岳永经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岳永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004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在新昌县十九峰雅庄村游客中心做木工活,2020年9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款100411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

被告张岳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算单一份,经本院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属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张岳永支付俞松兴劳务款100411元,款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张岳永承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楼颖

人民陪审员刘碧霞

人民陪审员宋冬波

书记员:

书记员费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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