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喜彪与刘田航、蒋淑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103民初651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6519号
当事人:
原告:金喜彪,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钟柏,黑龙江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田航,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蒋淑玲,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喜彪与被告刘田航、蒋淑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喜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喜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喜彪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梁超
人民陪审员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王春燕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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