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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喜彪与刘田航、蒋淑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103民初651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6519号

当事人:

原告:金喜彪,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钟柏,黑龙江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田航,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蒋淑玲,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喜彪与被告刘田航、蒋淑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喜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喜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喜彪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梁超

人民陪审员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王春燕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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