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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新、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622执1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9
案件内容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2执1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汉新,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贯锋,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刘汉新与王贯锋、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王贯锋、王丽丽的执行申请,经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62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龙飞

审判员齐军平

审判员王改英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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