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新、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622执1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9
案件内容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2执1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汉新,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贯锋,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刘汉新与王贯锋、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王贯锋、王丽丽的执行申请,经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62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龙飞
审判员齐军平
审判员王改英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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