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西医科大学卫生部口腔种植科技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191民初16060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0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6060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61号华业商业广场809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范,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华西医科大学卫生部口腔种植科技中心。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幢1单元13层1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梅,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医科大学卫生部口腔种植科技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官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徐佳
书记员:
书记员刘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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