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牛委锋、陈丽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晋0106财保395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1-20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财保39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小涵,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牛委锋,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陈丽燕,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委锋、陈丽燕银行存款83751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牛委锋、陈丽燕银行存款83751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梁建波
书记员:
书记员岳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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