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汤汛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002执108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0
案件内容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10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刘宏平,行长。
被执行人:汤汛永,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汤汛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汤汛永名下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22.20元,未执行到位12922.2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兵
审判员王柏松
审判员张中荣
书记员:
书记员余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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