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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汤汛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002执108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0
案件内容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10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刘宏平,行长。

被执行人:汤汛永,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汤汛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汤汛永名下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22.20元,未执行到位12922.2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兵

审判员王柏松

审判员张中荣

书记员:

书记员余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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