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贵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722刑初255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3
案件内容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22刑初25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贵珍,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居无定所。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5月16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06年7月16日止。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同年6月23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7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珍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贵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5日,被告人刘贵珍与邓某某在信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邓某某为其生育一女,2015年3月6日两人登记离婚。2015年11月23日,刘贵珍与钟某某在龙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5日两人登记离婚。

1、2011年10月,被告人刘贵珍与被害人肖某1相识,刘贵珍自称已经离婚,想和肖某1恋爱结婚。之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一个月后,刘贵珍称在做木头生意,但资金紧张,叫肖某1借钱给他。肖某1随即借了5万元现金给刘贵珍。因肖某1把刘贵珍介绍给了其妹妹肖某2认识,刘贵珍以做生意和工人在高速公路受伤为由又向肖某2借款共计45000元。刘贵珍在获取肖某1和肖某2二人资金后,便切断与二人的联系,也未还款。直至2012年4月1日,经肖某1和肖某2多次追款后刘贵珍补写了借条一张,称借到两人共95000元,承诺年底还清。事后刘贵珍仍未还款。此后,肖某1、肖某2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7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4)信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贵珍应该归还借款95000元。但刘贵珍未到庭参与诉讼,直至案发时,刘贵珍只归还了肖某17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2、2013年6月,刘贵珍通过QQ与被害人黄某相识,刘贵珍自称已经离婚,想和黄某恋爱结婚。之后刘贵珍到江西省定南县找黄某,并会在黄某家中居住。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刘贵珍以开煤矿亏本、其父亲在监狱服刑生病为由向黄某借钱,黄某陆续借款十余次共计37500元给刘贵珍。借款期间刘贵珍称会和黄某结婚。刘贵珍获取黄某资金后,便切断与黄某的联系。经黄某多次追款后,刘贵珍于2014年7月18日补写了借条给黄某,称共计借到黄某37500元,并承诺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直至案发时,刘贵珍只归还了黄某19100元,余款至今未还。

3、2014年中秋节后,刘贵珍通过QQ与被害人施某相识,之后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刘贵珍以在广东省开厂、在铁石口煤矿有股份需要退股等为由陆续向施某借钱,施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刘贵珍付款73000元人民币,转账的对方账户名称是钟某某。直至案发时,刘贵珍仍未归还借款。

4、2015年,刘贵珍通过被害人张某的朋友与其相识,之后两人开始交往。2015年11月份至12月期间,刘贵珍称其在龙南出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对方损失以及个人生活开销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同时刷张某的信用卡用于个人开支,共计向张某借款20000元人民币。经张某多次追款后,刘贵珍于2015年12月15日补写了借条,称借到张某20000元。直至案发时,刘贵珍只归还了张某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肖某1、肖某2、施某、黄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刘贵珍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2003)信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2014)信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刘贵珍与邓某某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表,刘贵珍与钟某某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表,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举证、质证无异议,可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婚恋手段骗取她人财物共计22.55万元,数额巨大,长期不还,也显然不具有偿还能力,已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贵珍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贵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已将受害人肖某1、肖某2的95000元认定为被告人刘贵珍的诈骗金额。待本判决生效后,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2014)信民一初字第521号案件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贵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五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贵珍的非法所得和财物发还受害人。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贵珍的刑事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邹桂南

人民陪审员邓小英

人民陪审员周礼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陈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