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711执1267号之三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执1267号之三
当事人: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1965年0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侯某某在锦州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411.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乐维
书记员:
书记员朱薪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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