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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711执1267号之三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执1267号之三

当事人: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1965年0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侯某某在锦州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411.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乐维

书记员:

书记员朱薪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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