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1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红霞,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苏州罗邦同跃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21211474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谢桥新罗村。
法定代表人:余协琴。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朱红霞与苏州罗邦同跃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20)第1000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苏州罗邦同跃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红霞拖欠工资3140.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计人民币3140.5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4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2020年9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2020年4月20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2020年7月1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2020年9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40.52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20)第1000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葛晓春
审判员张传龙
审判员陈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邓胜军
书记员施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