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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义与马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3民终630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5-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6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义,男,1950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楠,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松义因与被上诉人马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松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松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松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松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邓青菁

审判员宫淼

代理审判员申峻屹

书记员:

书记员胡震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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