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刑执字第7747号
当事人:
罪犯叶平,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05)红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十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92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二○一三年五月七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赵敏
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
书记员尹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