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655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开元北街。
法定代表人:宗产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根、宋巧仙,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祖斌,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二区36幢一单元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蔡祖斌。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祖斌、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蔡祖斌支付原告货款21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蔡祖斌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怀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祖斌、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蔡祖斌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蔡祖斌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800元;三、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蔡祖斌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2018年10月11日,被告蔡祖斌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2月底前付清。如不能按期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如果起诉,欠款人承担由此支出的费用。被告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中盖章确认。嗣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支出律师代理费88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案件受理后被告已支付货款15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蔡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00元;
三、被告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蔡祖斌、被告义乌市靓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怀瑛
书记员:
书记员黄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