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402民初423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7-0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02民初4235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宋某某,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郭方泉
人民陪审员王秀芹
人民陪审员杨加启
书记员:
法官助理宋润来
书记员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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