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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402民初423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7-0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02民初4235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宋某某,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郭方泉

人民陪审员王秀芹

人民陪审员杨加启

书记员:

法官助理宋润来

书记员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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