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223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
负责人:李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邓炜欣,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浪平,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邓浪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贷款合同的约定情况:
合同名称:《贷款合同》;出借人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银行),借款人为被告;借款金额:11000元。
签约日期:2019年7月22日;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借期内利率:年利率10%;罚息:借款人应偿还而未予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在还款日当日开始计算罚息,罚息=逾期本金×(日利率×1.5)×逾期天数。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情况:
合同名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金城银行,保险人为原告;保险金额:11604.84元,保险费2803.9元。
签约日期:2019年7月22日;保险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另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80天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借款交付、逾期还款及赔付情况:
银联转账:11000元;交付时间:2019年7月22日;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理赔时间:2020年1月10日;理赔金额:9559.53元;保险权益转让时间:2020年1月10日。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9559.53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互联网与被告订立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合法有效。被告未能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依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理赔义务,依约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理赔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邓浪平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559.5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浪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嘉玲
书记员:
书记员陈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