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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振龙、赵井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114执206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29
案件内容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4执206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林云龙,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振龙,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赵井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振龙、赵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振龙、赵井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辽0114执206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袁伟

执行员姜鼐

执行员马宏宇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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