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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素明与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121执533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4
案件内容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21执5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素明,男,1953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

被执行人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青同镇苗朱乐村。

法定代表人:高银涛。

审理经过:

许素明申请河北仁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驭坤

书记员:

书记员陈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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