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秦世桃赵维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229民初172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29民初1725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472312Y。
负责人:周亚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苓,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赵维令,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秦世桃,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被告赵维令、秦世桃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杨熹
书记员:
法官助理万平
书记员杨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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