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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延军与施生富、黄倩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金浦商初字第149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16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浦商初字第1494号

当事人:

原告吴延军。

委托代理人席志江。

被告施生富。

被告黄倩倩。

被告朱灵干。

审理经过:

原告吴延军与被告施生富、黄倩倩、朱灵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延军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为1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婉君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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