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延军与施生富、黄倩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金浦商初字第149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16
案件内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浦商初字第1494号
当事人:
原告吴延军。
委托代理人席志江。
被告施生富。
被告黄倩倩。
被告朱灵干。
审理经过:
原告吴延军与被告施生富、黄倩倩、朱灵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延军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为1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婉君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萍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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