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苏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03执1915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01
案件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91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深业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2418M。
法定代表人:武炤宇。
被执行人:李苏枫,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苏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18548.1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苏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陈林申
审判员郝江山
审判员毛娜
书记员:
书记员李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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