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清琴与白岗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09执52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3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5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舒清琴,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品迹商行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白岗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峰尚未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舒清琴与白岗峰其他案由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岗峰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601.81元(其中案款27292.81元、执行费30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刘春雷
书记员:
书记员康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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