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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清琴与白岗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09执52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3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5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舒清琴,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品迹商行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白岗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峰尚未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舒清琴与白岗峰其他案由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岗峰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601.81元(其中案款27292.81元、执行费30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刘春雷

书记员:

书记员康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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