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仕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29执15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8
案件内容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150号
当事人:
移交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余涛,院长。
被执行人:宋仕棋,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仕棋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宋仕棋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依法查控了其银行资金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左学清
审判员金忠友
审判员王建华
书记员:
书记员卢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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