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宋仕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29执15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8
案件内容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150号

当事人:

移交执行人:大邑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余涛,院长。

被执行人:宋仕棋,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仕棋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宋仕棋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依法查控了其银行资金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左学清

审判员金忠友

审判员王建华

书记员:

书记员卢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