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22刑初24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涛,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中专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6月1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9月18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王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汽车沿通许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通许县运管所门口处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通许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杨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涛在开庭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涛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涛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涛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胡永生
审判员张少宇
审判员李培垒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