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0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04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珠城二层东。

法定代表人董声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记鸿,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声扬,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郑玉琴

书记员:

书记员蔡穗(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