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宋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782执147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城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

法定代表人:赵文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付亮、申剑歌,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宋宏伟,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宋增军,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宋宏伟、宋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435.5元(息止2019年6月20日),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817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宋宏伟、宋增军名下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宋宏伟、宋增军名下银行账户以61948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龙山

审判员石瑛

审判员郎军山

书记员:

书记员姜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