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宋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782执147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城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
法定代表人:赵文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付亮、申剑歌,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宋宏伟,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宋增军,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宋宏伟、宋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435.5元(息止2019年6月20日),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817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宋宏伟、宋增军名下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宋宏伟、宋增军名下银行账户以61948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龙山
审判员石瑛
审判员郎军山
书记员:
书记员姜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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