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鹏程诉被告孟政委、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824民初167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1
案件内容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4民初1678号
当事人:
原告陈鹏程,男,1995年1月6日生,居民,汉族,住靖边县。
委托代理人陈彦梅,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陈鹏程母亲。
被告孟政委,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
被告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孟政委,男,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彪,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延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程诉被告孟政委、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陈鹏程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詹向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袁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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