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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闽0425刑初11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5刑初1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金(曾用名:潘小金),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一部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潘金欲用于打猎,通过电话及QQ方式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射钉枪一支,藏于永安市半罗山煤矿的宿舍衣柜后。

2020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潘金将该射钉枪带至大田县广平镇苏桥煤矿其宿舍并藏于门后的角落。2020年10月17日0时许,潘金与工友李某酒后因琐事在××宿舍发生口角,李某到厨房拿出菜刀吓唬潘金,时潘金亦拿出射钉枪吓唬李某,后二人在白某等人的劝说下停止争吵,李某打电话报警。潘金将该射钉枪枪管扔到李某宿舍门前,枪身扔到宿舍前草丛内返回宿舍睡觉。

案发后,被告人潘金在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金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潘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证人白某、李某证言;被告人潘金供述和辩解;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金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洪敏书

书记员:

书记员范雪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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