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13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兴耀,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召阳,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召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3920.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5.2019年8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梁
审判员卢大军
审判员李娅娜
书记员:
书记员张超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