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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与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长执字第09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执字第0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俊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2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仵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836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李晋星

书记员:

书记员杨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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