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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与王培江、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3民终140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14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贾汪区前委路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尹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卓,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康馨园小区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明,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泉城新区辅佐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鸿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矿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江、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贾汪城投公司)、徐州市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贾汪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老矿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卓,被上诉人王培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原审被告贾汪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明,原审被告贾汪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老矿街道办二审期间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其中《工程结算审定单》有王培江签字确认,载明王培江施工造价为1430636元,该份报告书与一审期间鉴定的施工范围不一致。由于王培江不认可系其本人签字,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审查,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崔金城

审判员苏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曹勇

书记员侯梦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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