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14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贾汪区前委路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尹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卓,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康馨园小区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明,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泉城新区辅佐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鸿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老矿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江、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贾汪城投公司)、徐州市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贾汪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老矿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卓,被上诉人王培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原审被告贾汪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明,原审被告贾汪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老矿街道办二审期间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其中《工程结算审定单》有王培江签字确认,载明王培江施工造价为1430636元,该份报告书与一审期间鉴定的施工范围不一致。由于王培江不认可系其本人签字,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审查,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老矿街道办事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崔金城
审判员苏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曹勇
书记员侯梦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