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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喜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阳执字第83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22
案件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834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钟喜旺,农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钟喜旺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鹿伟

审判员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乔玉璞

书记员:

书记员王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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