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喜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阳执字第83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0-22
案件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834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钟喜旺,农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钟喜旺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鹿伟
审判员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乔玉璞
书记员:
书记员王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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