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万民与李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629执380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16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629执3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景万民
被执行人李世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万民与李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世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9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世民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审判员孙银萍
书记员:
书记员杨伟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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