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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万民与李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629执380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16
案件内容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629执3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景万民

被执行人李世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万民与李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世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9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世民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审判员孙银萍

书记员:

书记员杨伟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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