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书贞、王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424执112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执11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书贞,男,汉族,1957年11月28日生,住临邑县城区。

被执行人:王宗军,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李安辉,男,汉族,1976年2月3日生,住临邑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4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王书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宗军、李安辉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宗军、李安辉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人王宗军、李安辉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宗军、李安辉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清章

书记员:

书记员郑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