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23执3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全华,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华坪县。
被执行人: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定华。
住所地:华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全华与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全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云072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09573.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949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实际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公司登记、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对已查询到的财产予以了查封、冻结。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办公楼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我院会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另,根据我省的煤矿政策要求,被执行人的煤矿目前均在整合升级,未开工生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经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09573.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不能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执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冉光萍
审判员陈爱萍
审判员周祥
书记员:
书记员彭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