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乐、曲晓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702执39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12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3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金乐,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曲晓亮,男,汉族,1989年7月1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曲拴狗,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张翠香,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晋07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田建平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担保人名下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田建平名下车牌号为晋K×××**号广汽传祺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春晨
书记员:
书记员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