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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乐、曲晓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702执39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12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3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金乐,男,汉族,1980年5月3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曲晓亮,男,汉族,1989年7月1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曲拴狗,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张翠香,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生,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晋07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田建平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担保人名下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田建平名下车牌号为晋K×××**号广汽传祺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春晨

书记员:

书记员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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