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执20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旭东,男,汉,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玲仲裁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9)北海仲字第21-2058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主要内容是: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37.82元及其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仲裁费。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和强制执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和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有价证券、车辆、股权、银行和保险等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决定将被执行人尹旭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限制被执行人尹旭东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的必需消费行为。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权利事项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工商档案、金融机构查询材料、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早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尹旭东应当依照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2058号裁决书及时履行该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至今未履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作为执行机关,依法已经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努力实现保障权利人权利的目标。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及现场查找等多种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在案件执行中,虽穷尽法律赋予的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19)辽01执20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执行长王大鹏
执行员李飞
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
书记员霍宪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