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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信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322民初305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2民初3058号

当事人:

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卫,该公司职员。

被告:信远江,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远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秀艳

书记员:

书记员李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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