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杨明与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1民终4470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0-19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民终44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望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伍孟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伟、杨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NO.1599304)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2016年6月27日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上诉人湖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刘凯
审判员刘英
代理审判员金新贵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