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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9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妙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684民初676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2
案件内容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民初6769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415440),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京生、袁俪娟,该公司海门分公司员工。

被告:金妙珍,女,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妙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兵

书记员:

书记员姚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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