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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2723刑初82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23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723刑初8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军,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本科文化,贵定县公安局应急服务中心工勤人员,现住贵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审理经过: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9]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兴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齐军受朋友莫荣华的邀约到贵定县昌明镇猛安村村民柏某家提前过“四月八”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当日下午齐军与家人和朋友陈某等人到柏某家过节,吃饭期间齐军、陈某、莫某2、柏某均饮酒,饭后19时许,齐军与家人和朋友到贵定县昌明镇大观园游玩。当晚21时许,齐军的爱人张某驾驶贵J×××××五菱宏光面包车载齐军等人从昌明镇大观园出发往昌明镇盘江收费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因齐军儿子发高烧需回贵定县医院看病,齐军便将爱人张某换下车,自己驾驶该面包车往盘江收费站沪昆高速公路方向行驶,当晚21时49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784公里加500米处(盘江收费站)时,被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查获,交警现场对齐军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交警将齐军带至贵定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齐军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86mg/100ml。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齐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判处。

被告人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齐军受朋友莫荣华的邀约到贵定县昌明镇猛安村村民柏某家提前过“四月八”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当日下午齐军与家人和朋友陈某等人到柏某家过节,吃饭期间齐军、陈某、莫某2、柏某均饮酒,饭后19时许,齐军与家人和朋友到贵定县昌明镇大观园游玩。当晚21时许,齐军的爱人张某驾驶贵J×××××五菱宏光面包车载齐军等人从昌明镇大观园出发往昌明镇盘江收费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因齐军儿子发高烧需回贵定县医院看病,齐军便将爱人张某换下车,自己驾驶该面包车往盘江收费站沪昆高速公路方向行驶,当晚21时49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784公里加500米处(盘江收费站)时,被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查获,交警现场对齐军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交警将齐军带至贵定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5月13日,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贵警院司某中心[2019]法毒检字第15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齐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86mg/100m1。齐军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及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贵警院司某中心[2019]法毒检字第158号检验报告及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军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军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罗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杨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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