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蕾与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603执恢311-1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恢311-1号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蕾
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16)川0603民初564号原告李蕾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川0603民初56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案外人张钰提供自有的房屋1套(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96**)。现判决已生效,原告李蕾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案外人张钰自有房屋1套(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宾志君
审判员罗晖
审判员罗虎
书记员:
书记员覃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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