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71执监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鸿坤,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中植方洲苑小区******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鸿坤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黑执监159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齐铁法院)执行。齐铁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黑7104执12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齐铁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齐铁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黑7104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该案终结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齐铁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7104执恢20号。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王鸿坤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卷宗材料移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陈学民
审判员黄晓萍
审判员李静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彬
书记员刘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