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终21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君,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兴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俊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军人,现住兴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晓君与被上诉人韩俊驰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晓君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依法拆除违章搭建,恢复建筑原有外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的违章搭建物对上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遮挡视野,改变视野所观环境,不法分子可利用被上诉人的违章搭建物作为落脚点进入上诉人的室内,对上诉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并对上诉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精神侵害,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张晓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阳台封闭式建筑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就案涉问题向兴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查,该局回函称2020年6月6日对韩俊驰所搭建的阳光房进行询问,并于当天对其下达了《责令期限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韩俊驰拒绝配合整改。该局表示对此类问题统一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晓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免收。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系基于相邻关系请求的排除妨害,与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朱俊芬
审判员李彦博
审判员牛广兴
书记员:
书记员李洪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