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李峰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黑7529民初77号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沿江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1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29民初77号
当事人:
原告: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雅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清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与李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涂利辉
书记员:
书记员王明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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