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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李峰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黑7529民初77号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沿江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1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29民初77号

当事人:

原告: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雅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清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与李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河昱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涂利辉

书记员:

书记员王明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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