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沛怡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106民初1060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6
案件内容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10605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丹,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沛怡,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沛怡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福猛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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