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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泽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克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 (2020)豫0103民督187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1-02-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豫0103民督18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河南泽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政通路升龙国际B区5号楼1单元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67582674R。

法定代表人:林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毅敏,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泽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单价2元/月/平方,申请人已全面履行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事项,但被申请人欠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6654.7元。申请人已就本案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信息备案摘要、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物业缴费通知单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6654.7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泽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6654.7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潇

书记员:

书记员燕宗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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