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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李晓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丛民初字第0175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丛民初字第0175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代码证号:74685688-4。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小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秀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晓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晓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马树林

审判员刘桂仁

人民陪审员冯风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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