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宜民六初字第2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民六初字第28号
当事人:
原告柳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7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5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梁高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运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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