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宜民六初字第2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民六初字第28号

当事人:

原告柳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7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5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梁高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运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