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何茂进与五莲县祥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121执137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21执13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茂进。

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西楼开发区,注册号371121329001374,法定代表人刘祥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茂进与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21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21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范军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刘顺斌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