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宾、王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882民初1459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45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原宾,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请人:王小霞,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请人:宰怀庆,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原宾与被申请人王小霞、宰怀庆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宾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小霞、宰怀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5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小霞、宰怀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56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清太
书记员:
书记员靳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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