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碧贵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18)川0116司救执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发布日期:
2018-02-28
案件内容
救助申请人:邓碧贵,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救助申请人品邓碧贵以本院(2017)川0116执恢608号执行案件未实现其权利、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邓碧贵系本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符合申请司法救助金的主体资格。救助申请人邓碧贵至今未收到被执行人夏某某应支付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赔偿金161740.15元。救助申请人邓碧贵现年43岁,因2012年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导致九、十级伤残,生活困难。由于被执行人夏某某经执行人员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的损害赔偿无法通过诉讼实现。救助申请人邓碧贵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邓碧贵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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